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合伙財產由什么構成,明確合伙財產法律性質有什么意義,現(xiàn)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解答有關合伙財產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合伙財產構成
合伙財產是由合伙人投入的貨幣、實物、財產權利、勞務、知識產權等財產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所構成。
明確合伙財產法律性質的意義
1.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決定著會計師事務所合伙關系的穩(wěn)定和持續(xù)經營
如果法律上將合伙財產規(guī)定為共同共有,那么合伙人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間將無權請求分割財產,有利于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持續(xù)經營;如果法律上將合伙財產規(guī)定按份共有,那么合伙人則在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間可隨時請求分割自己所有的份額,將導致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失去經營的物質基礎;如果法律上將合伙財產規(guī)定為個人所有,那么合伙人可以隨時收回或轉讓自己的財產,使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關系經常處于不穩(wěn)定之中。
2.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應訴和起訴,取決于其有無獨立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共同共有,那么就將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與合伙人個人的財產明確地區(qū)分開來,為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應訴和起訴提供了財產保障;如果將合伙財產界定為合伙人按份共有或個人所有,那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將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能以合伙人個人的名義應訴和起訴。
3.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合伙財產是界定為合伙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還是合伙人個人所有,直接決定著合伙人個人對合伙財產的處置權利,從而影響到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鑒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財產對合伙關系的穩(wěn)定和債權人的利益都有直接影響,對于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必須由國家法律加以規(guī)定而不能由合伙協(xié)議自由約定。
合伙財產的范圍
合伙財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合伙財產包括合伙積極財產和合伙消極財產,前者表現(xiàn)為合伙資產,后者表現(xiàn)為合伙負債。狹義上的合伙財產以合伙資產為限,即僅指合伙存續(xù)期間,全體合伙人的出資以及合伙成立后至解散前以合伙名義取得的全部權益,前者簡稱為合伙出資,后者簡稱為合伙經營積累。
對于合伙出資,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規(guī)定,出資形式可以資金、實物、技術等;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第16條規(guī)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中,有觀點認為,勞務雖能通過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確定價值,但因其“行為性”特征,不能構成合伙財產。而對于合伙財產中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形式,曾經存在過疑慮,有學者提出“準共有”的概念,以解決合伙對使用權而非所有權這一財產形式的所有權問題。準共有即數人共同享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以財產的使用權出資,共有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其法律關系與所有權的共有沒有本質區(qū)別,除了共有的權利內容有所不同外,適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總之,合伙財產無論是資金、實物等有體物,還是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債權等財產性權利,當其作為概括財產的組成部分時,都可成為合伙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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