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刑法論文
互聯網技術在全球迅猛發(fā)展的同時,規(guī)模不斷擴展的游戲產業(yè)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與立法的滯后性之間的矛盾也越發(fā)明顯,虛擬財產糾紛更是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以及法律問題。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虛擬財產刑法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虛擬財產刑法論文篇1
淺析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
摘要:隨著科學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網絡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隨著網絡向人們社會生活的蔓延,侵犯虛擬財產行為也日益增多,以侵犯虛擬財產所有權為客體的新類型犯罪給傳統刑法帶來了挑戰(zhàn)。因此,如何對侵犯虛擬財產行為給予有效的刑法規(guī)制已經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虛擬財產;立法規(guī)制;司法問題
引言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網絡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資源之一。隨著公民網絡生活的不斷豐富,由網絡虛擬空間所引發(fā)的侵犯虛擬財產問題相繼出現。虛擬財產刑法保護問題的研究將有助于妥善解決侵犯虛擬財產犯罪案件,有利于促進網絡行業(yè)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
1? 現行刑法體系下的困境
2008年10月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武漢市最大的網絡虛擬貨幣盜竊案,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人犯盜竊罪,但積極退還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夏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付某有期徒刑10年,各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目前在虛擬財產問題上,我國立法尚屬空白,對其保護主要依靠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筆者認為,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刑法財產體系加以保護的做法并不是十分適當的。為解決這一困境,有必要對目前的做法進行重新考量,通過分析其弊端,進一步探索新的虛擬財產刑法保護途徑。
2? 虛擬財產的特殊法律性質
2?1 虛擬財產的概念
虛擬財產是現實世界與虛擬空間結合的產物,學術界對虛擬財產的定義和范圍眾說紛紜,至今沒有形成通說。參考趙秉志、錢明星等學者的觀點,本文將虛擬財產定義為網絡使用者在網絡空間中所擁有、支配的,具有現實交易價值,并以數據形式存儲于網絡服務器內的無形財產,包括虛擬貨幣、虛擬物品等。
2?2 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學理界主要有債權說、知識產權說、物權說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物權說較為恰當。債權說和知識產權說雖然在虛擬財產的依附性和著作權方面具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沒有全面的認識到虛擬財產的性質,觀點有失偏頗。
2?2?1 虛擬性
顧名思義,虛擬財產的首要特性就是虛擬性。虛擬財產從根本上來講是存儲在網絡服務器內的電磁數據,無形無體,依賴于網絡虛擬空間而存在,而虛擬性也正是虛擬財產難以為傳統刑法進行調整和規(guī)制的原因。
2?2?2 現實性
虛擬財產作為虛擬空間與現實世界結合的產物,必然具有現實性。只有與現實社會發(fā)生聯系的虛擬財產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財產,而具有受刑法保護的可能性。
2?2?3 價值性
財產的本質在于它的價值性,而價值性也就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的關鍵。價值通過使用價值來表現,通過交換價值來衡量。
虛擬財產可以為網絡使用者帶來精神上的滿足和生活上的便利,具有真實價值,網絡使用者與網絡運營服務商、網絡使用者之間可以轉移、買賣虛擬財產,虛擬財產與現實貨幣之間具有兌換關系,故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
3? 現狀
3?1 虛擬財產刑法保護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3?1?1 必要性
近年來,網絡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商業(yè)運作體系,發(fā)展迅速。在這高速發(fā)展的背后,是層出不窮的以網絡為載體的各類法律案件,其中又以侵犯虛擬財產類案件為一個較大方面。
3?1?2 正當性
刑法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是對已經發(fā)生的社會現象進行合理規(guī)制,以防止因法律缺位而引發(fā)更為嚴重的社會矛盾。對虛擬財產進行刑法規(guī)制將對網絡行業(yè)的發(fā)展和現實社會的穩(wěn)定具有促進作用。
3?2 我國虛擬財產刑法保護的現狀及弊端
我國沒有對虛擬財產予以單獨立法規(guī)制,司法實踐中多通過法官對法律條文做擴大解釋,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刑法財產體系,以侵犯財產罪對侵犯虛擬財產行為進行規(guī)制。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公民私有財產中所包含的“其他財產”為虛擬財產納入刑法保護提供了可能。
現階段司法實踐中的這一做法為追究侵犯虛擬財產行為者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對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免受侵犯,促進網絡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4? 一些國家和地區(qū)虛擬財產刑法保護途徑
世界上很多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都通過立法途徑對虛擬財產的價值進行了肯定,并加以刑法規(guī)制。
韓國的虛擬財產立法比較先進,一方面明確的肯定了虛擬財產的價值與法律地位,另一方面,韓國投入大量警力,保護虛擬財產免受侵害或欺詐。[1]瑞士刑法典規(guī)定“為使自己或他人非法獲利,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以電子或以類似方式儲存或轉送的非本人的已經采取特殊保安措施的數據的,即構成非法獲取數據罪”。“非因牟利目的未經允許進入他人為防止非法獲取而經特殊保安數據所建立的系統的行為”規(guī)定了非法進入數據處理系統罪。[2]中國臺灣地區(qū)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了兩條規(guī)定適用于盜竊帳號的行為明確表示“虛擬物品是可以讓與或轉讓的財產,針對這些虛擬物品或帳戶的有關行為也可被視為是財產,偷盜這些財產完全應受刑法的懲罰。”
5? 我國虛擬財產刑法保護體系探索
虛擬財產具備財產屬性,具有刑法保護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應該有刑法予以規(guī)制,這在學理界和司法實踐中已經取得了很大程度的共識,但對具體的規(guī)制方式存在差異和問題,究竟應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侵犯財產罪加以規(guī)制還是單獨立法規(guī)制仍需進一步探討。本文認為,侵犯虛擬財產行為應予單獨立法規(guī)制。5?1 刑法保護的基本思路
刑法作為保障法, 社會危害程度是衡量刑法是否介入的重要標準。因此,對于虛擬財產的刑法介入需要謹慎考慮。
首先,應堅持適度介入,以民事、行政手段為主,刑事手段為輔,提高刑法介入門檻。其次,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及“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刑罰強度。從長期規(guī)制的角度出發(fā),筆者認為傳統侵犯財產罪難以達到以上規(guī)制要求,在侵犯財產罪章節(jié)中對侵犯虛擬財產犯罪予以單獨立法規(guī)制較為適當,并提出以下建議:
(1)將“實際獲利”作為追究侵犯虛擬財產行為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對于侵犯虛擬財產轉售牟利的行為,其行為與現實中侵害他人財產并無本質區(qū)別,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2)提高侵犯虛擬財產犯罪的起刑點,降低刑罰強度。 網絡犯罪的特殊性決定了侵犯虛擬財產犯罪與傳統財產犯罪相比,手段簡單,數額較大,但社會危害性較低。提高起刑點,降低刑罰強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也符合侵犯虛擬財產犯罪的客觀要求。
5?2 相關司法問題的討論
5?2?1 犯罪數額的認定
犯罪數額是認定罪與非罪和考慮量刑情節(jié)的重要方面。在現行刑事司法體系下,對于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
缺乏明確有效的標準和方式。 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式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
第一,根據虛擬財產的官方價格計算。以這種官方的兌換價格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可以快速準確地做出認定。第二,根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具體虛擬財產價值。采取這種方法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符合市場 經濟規(guī)則,也容易獲得案件各方當事人的認可。第三,以銷贓價格認定虛擬財產價值。這種方法能夠真實體現侵犯虛擬財產行為人的實際獲利,也體現了虛擬財產的交易價格。
筆者認為,認定虛擬財產的價值,首先應該考慮其是否與現實貨幣發(fā)生交互。如果沒有發(fā)生實際交互,則應根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具體虛擬財產價值。但是無論以哪一種方式為主,都不是唯一的認定因素,而應進行綜合考慮。
5?2?2 證據的認定
其一,采取以公檢法機關提取證據為主,被害人或自訴人提供證據為輔的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侵犯虛擬財產案件中,特別是刑事自訴案件中,公檢法機關應該履行法律職責,主動或根據當事人 申請,依據證據規(guī)則提取相關證據。
其二,發(fā)揮公證機關的作用。公證證據具有法定較高的證明效力,通過公證的形式,一方面可以增加證據的證明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電子證據轉化為書證等其他具有較高證明力證據形式。
其三,要求網絡運營服務商配合。網絡運營服務商是數據的保存者,而儲存數據的服務器硬盤,也是侵犯虛擬財產行為的“案發(fā)現場”。因此,網絡運營服務商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可以使辦案機關掌握到第一手資料,有助于刑事犯罪的認定。
結論
只是虛擬財產保護的最終手段,對其保護更應依靠提倡網絡行業(yè)公序良俗,加強網絡運營服務商的監(jiān)管責任,以及網絡技術的 發(fā)展進步。解決虛擬財產刑法保護問題,最終要通過完善立法的途徑拓寬傳統侵犯財產罪范圍,為虛擬財產提供更為有效、完善的刑法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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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8年度中國游戲產業(yè)調查 報告摘要》.政治與社會政治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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