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法行政法實踐的時空屬性
論憲法行政法實踐的時空屬性
一、時空觀及其在公法研究中的引入
時空觀如同物質觀、意識觀、運動觀、真理觀一樣,是哲學構成的基本板社會是物質存在的高級形式,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辯證的自然時空理論,社會運動的時空性分別體現在社會時間和社會空間上。所謂社會時間,是指社會活動的持續(xù)性;所謂社會空間,則是指社會運動的廣延性。 法學界已經有學者對經濟法時空性這一問題的探討即是以馬克思哲學時空觀為基礎,進一步指出了時間和空間與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關系,豐富了時空觀對于社會科學研究特別是法學理論研究的內涵。
要分析公法實踐的時空屬性,離不開對憲法實踐本體的明確認識。事實上,本體論兼含了本的思想和體的思想,在本質上也是時空屬性特征的體現。“本是根源,是歷史性,是時間性,是內在性;體是整體。是體系,是空間性,是外在性本體因之是包含一切事物及其發(fā)生的宇宙系統(tǒng),更體現在事物發(fā)生轉化的過程之中。”因此對憲法實踐層面的本體而不是憲法價值(自由、平等、正義)進行分析,才能讓時空分析的范式得到應用的平臺。以下,將圍繞憲政實踐本體基本的范疇,具體解析公法實踐的時空屬性。
二、憲法實踐的時空屬性分析
(一)人權、利益、權力:憲法實踐的范疇論
法治國家的憲法實踐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為根本目的,以按照人民主權原則所授予和產生的公共權力的運作為基本方式,以調節(jié)利益為重要手段的政治過程與司法過程。
在憲法實踐體系中,權力是實施主體,是基于人民主權產生的公共權力機關,權力的客體對象,除了直接保障人權之外還需要調節(jié)復雜的千頭萬緒的利益。而權力的實施的正當性來源、原則和終極目的都是人權的保障和實現。這三者構成了一個最為簡約但卻完整的實踐體系。無論是權力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是以分配利益為主要手段行使公共政治權力和公共司法權力。人權、利益、權力三位一體,是憲法實踐最為本質的三個范疇。利益、人權、權力的時空性,是憲法時空觀的基礎。時空因素對憲法實踐具有深刻的影響。
(二)憲法實踐中人權范疇的時空屬性
保障和實現人權是憲法實踐不可或缺的特征。無論是時間層面還是空間層面,人權的時空屬性十分突出。
從時間層面看,人權的內容和保護的范圍不斷變化擴展。最重要體現來自于社會權的出現。為繼續(xù)維持著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同時保護社會經濟上的弱者,并以實現“事實上平等”為目的的基本人權之概念,社會權終于在二十世紀登場。相較于傳統(tǒng)的自由權又稱之為第二代人權,是現今欲建立和諧、正義的福祉國家或社會國家所依據的重要基礎。
在空間層面上,人權具有鮮明的普世性特點,也正因為人權的普世價值。《世界人權宣言》自1948年公布以來,已經日益成為人權領域的國際性綱領檔。各國對普遍人權的理解有所出入,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于公然反對人權觀念。從這一意義上說,人權具有超越意識形態(tài)和社會制度的性質。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會,人權有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在經濟發(fā)展水平、文化傳統(tǒng)、社會制度等不同的社會,人們對人權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要求。然而,每個時代、每個文明傳統(tǒng)里的社會正義都是人類的道德原則是人權的永恒的根基,人權的基本原則便是從中推衍出來的。倘若某一地區(qū)的人權只代表了一種文化傳統(tǒng),但不能與人類共有的文明和文化相通融,便不能稱作人權。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曾感言,“法律的最大正當性,乃在于其與人類最為深沉之天性契合無間。”人權固然帶有國別民族文化特性,但作為普世的基本人權的正當性,在于與全人類深沉天性契合。
更何況,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的生活必將越來越多地越出本國國界和本區(qū)域的范圍,越來越緊密地與人類的其它成員聯系在一起。因此,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這是對我國憲法學界共同面對的挑戰(zhàn),也是必須要完成的任務。
(三)公法實踐中利益范疇的時空屬性
利益是基于一定生產基礎上獲得了社會內容的特性和需要。是一種受到主體與客體、自然與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和制約的社會現象。 從利益的產生來看。自然地理環(huán)境對利益的形成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生產力的發(fā)展,人類利益的范圍體系不斷擴大。中世紀及以前,政治集團的利益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只及于陸地和海洋。20世紀上半葉,隨著飛機的出現,開始在天空中調整。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人類步入宇宙時代,利益調整的范圍開始包括外層空間。
作為權利在實現過程中的體現,利益因其復雜而深刻的內在與外在的矛盾沖突。利益的時空屬性突出體系在各種利益沖突之中:
在空間層面上,存在著一個地域的公共利益與另一個地域群體的以及個別群體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诳臻g的劃分,在一個憲政體系中,對利益的分配不可避免涉及整體與個體、全局與局部的問題,即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劃分問題。公共利益固然為善,但假如對它不作限定,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可能假借公共利益的名義以獲取非法的私利。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僅僅是人實現其權利和自由的手段。公共權力機關對公共利益與市民社會個體成員(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利益矛盾關系調控的尺度,實質上是一個在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局部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調控的尺度,具有很強的空間屬性。
在時間層面上,時空觀對利益的把握,則突出表現在可持續(xù)發(fā)展上。此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精神利益、文化利益在社會生活中同樣起著十分重要而深刻的作用。作為一個民政共同體的重要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的形成和傳承、變遷和地域的區(qū)別、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情況時代的變化息息相關,具有極其鮮明的時空性。
(四)公法實踐中權力范疇的時空屬性
權力是為了權力主體實現和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擁有的對權力客體的制約能力。憲法關注權力客體如何控制權力主體,制約權力。權力的時空性也鮮明地體現在行政的發(fā)展司法三類權利的演變上。其時空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權力之間消漲變化,集中體現在行政權上,其二是權力對權利的設定劃分與調整,這集中體現在立法權與司法權上。
憲政發(fā)展過程中,行政權的擴張與中央和地方行政權的消漲變化特點十分明顯。行政權之所以擴張,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行政權力的客觀構成因素不斷劇烈擴張。三個世紀前,英法美等國都還處于四輪馬車的農業(yè)文明時代,而如今已是航天飛機都已經誕生近30年的信息技術時代。這就是權力時空性的深刻體現。
立法權的時空特性除了對行政權的干預、制約的不斷調整之外,最重要體現是在各個歷史階段在對公民基本人權的設定、修改上。司法機關是對現代社會日益膨脹的行政機關進行制約并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同時,司法機關也是重要的憲法保障機關,通過違憲審查等制度,解釋、執(zhí)行、維護憲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部分國家如美國,司法機關甚至被賦予了不休會的立憲會議的職能,它能通過創(chuàng)設包括修正案在內的憲法文本所沒有提及的基本權利,能干預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政治選舉;能動態(tài)、實時地平衡社會利益,緩和社會矛盾。因此,司法權力在憲政的時空發(fā)展上的獨特作用十分有必要予以關注。
權力的時空性另一個重要的特性在于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對某一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的主權的限制和權力的制約。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在其憲法中明文承認和規(guī)定了其主權與權力行使的相對性,比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總之,人權、利益和公共權力是把握憲法實踐的三個基本范疇,由于各國在自然、經濟、社會、制度屬性上的差異,以及國際社會對個體國家的影響和制約的因素,人權、利益和權力都具有鮮明的時空特征。總結和歸納這些特征所形成的憲法意識,這就是憲法時空觀成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