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人代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的要求。
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應認定經(jīng)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jīng)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
因此,《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代位權的標的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債權范圍之內(nèi),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其他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標的,如基于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shù)葯嗬?,則不屬于代位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而且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并不產(chǎn)生影響。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 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相關閱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chǎn)生、移轉和消滅而產(chǎn)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即取代了債權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是主權利,債權產(chǎn)生的時候,代位追償權并不同時產(chǎn)生,只有在債權因保證人、其他連帶債務人等履行了債務而消滅的時候,保證人及已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才對原債務人或未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產(chǎn)生代位追償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chuàng)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chǎn),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chǎn)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如申請訴訟保全、強制執(zhí)行等)。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權限是委托受權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圍之內(nèi),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后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
看過“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的人還看了:
3.民法學模擬練習及參考答案
4.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考點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