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2)
人身權的法律意義
一、人身權為民事主體的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換言之,人的生存分為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兩方面,人身權制度既包含有保護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內容,也包含有保護人社會生存的名譽權、信用權等內容。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之所以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是因為具備了各種人身權。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每個人都被當作了人看待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體和手段。這一進步促進了民法人身權制度的發(fā)展,而民法人身權制度為這種進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斷促進這種進步。
法律規(guī)定人身權制度,一方面為人身權提供具體的保護,防止他人對權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著力于提倡對人身權的尊重、對人本身的尊重,這種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權利人自身的。
二、人身權為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fā)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發(fā)展離不開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fā)展。社會由不同的人組成,人身權為人們彼此相處劃清了邊界。自由止于權利。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有賴于個人自由的發(fā)展,但是,每個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
同時,于任何權利一樣,人身權也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這種限制至少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來源于社會資源稀缺性的限制。社會由人組成,而人身權正是只有在社會關系中才具有意義;同時,每個人都希望盡量多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權利加以適當拘束。
比如,每個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個人都需要有所收斂。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作為一種社會資源,本身是稀缺的。
第二,來源于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有時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時則以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本來面目出現。
比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身體權,但是不能在公共場所裸露自己的身體。
又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婚姻自主權,但是,不到一定年齡這種權利不能行使。各國關于結婚年齡的限制,一方面來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國社會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考慮,因此各國關于結婚年齡的規(guī)定存在差異。
再比如,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姓名、法人決定自己的名稱時,也會受到一定限制。第三,來源于人自身的限制。
比如,人的身體會老化,人的生命會結束,權利主體對身體權、生命權的行使會受到影響。比如,自然人畜生時其就享有姓名權,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時,必須等到一定年齡。再比如,婚姻自主權需要民事主體達到一定能夠年齡才能行使,這種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還是人自身生理機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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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權是一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
通常情況下,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讓與他人,即不得買賣﹑轉移﹑贈與或繼承。
二、人身權是一種沒有直接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因此人身權不能用金錢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觀念對其作出評價。但這并不意味著人身權與財產沒有任何關系。事實上,人身權與財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它往往是財產關系發(fā)生的依據并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
三、人身權是一種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民事主體在自己的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依法自行保護或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人身權是一種支配權,其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自主行使該權利,而無須他人的協助。如自然人對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可直接進行支配,并且在支配這些權利時不需要特定的義務人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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